2020-12-12 06:52:24
**條 為了標準保安就事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效勞的單位和保安員的處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法令。
第二條 本法令所稱保安效勞是指:
(一)保安效勞公司依照保安效勞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查看以及安全技能防備、安全風險評估等效勞;
(二)機關、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備作業;
(三)物業效勞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處理區域內展開的門衛、巡邏、次序維護等效勞。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效勞企業,總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效勞活動的監督處理作業。縣級以上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效勞活動的監督處理作業。
保安效勞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展開保安效勞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 保安效勞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總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效勞處理準則、崗位責任準則和保安員處理準則,加強對保安員的處理、教育和訓練,進步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訓練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保安就事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就事活動,受法令保護。
第七條 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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